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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养老金制度应基于公平并互助共济|养老金|制度|养老保险

整理:ng2024/12/22浏览2
简介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主办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专题研讨会”近日在京召开。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贸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山大学、华中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主办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专题研讨会”近日在京召开。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贸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山大学、华中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等20多所高校和研究机构长期研究养老保险问题的专家学者50多人出席会议并围绕会议主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与会者通过对全球范围内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践的客观评估与分析,以及对我国养老保险改革引入个人账户的全面回顾与反思,认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变革无法早日走向成熟、定型的关键性症结,在于简单地将个人账户引入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损害了养老保险制度应有的公共性与稳定性,也造成了一系列的不良后遗症。在当今世界普遍反思其不足和一些采取个人账户制的国家纷纷放弃的背景下,我国迫切需要尽快澄清对个人账户的认识误区,让整个养老保险制度沿着正确的方向在深化改革中健康地向前发展。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教授指出,我国需要一个层次分明、价值取向鲜明、结构合理的多层次养老金制度体系,而不是使命错位、功能紊乱的多层次体系,它应当以基于公平并遵循互助共济规则的公共养老金为稳定基石,以兼顾公平与效率并具有公共政策导向的职业或企业年金为有效补充,以基于效率并服从市场交易规则的商业养老金为水平提升。

  三个层次的使命与功能分别是稳定基石、有效补充与水平提升的关系。在多层次制度体系中,公共养老金必须由政府参与并扮演信用担保人角色,必须赋予其增进国家认同、收入再分配、促进社会公正与社会团结的功能,切实提供稳定的安全预期,让人民始终对其充满信赖;职业或企业年金应当属于政策性养老金,它受公共政策的牵引但属于企业或机构的自主行为,还应当将灵活就业者与农民等劳动者纳入视野;而商业养老金则应当服从市场竞争规律,按照商业交易法则加以发展。

  他强调,目前在一定范围内受到追捧的所谓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因与公共养老金制度追求的社会公平存在价值冲突,应当淡化,只有商业养老金属于自由交易的市场行为并应当遵循不缴不得、少缴少得、多缴多得的商业规则。他认为,如果简单地将市场或商业交易规则搬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动摇的将不仅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而且可能成为制造社会不公和滋生社会动乱的新根源,智利等国因公共养老金私有化后出现的严重问题表明这种担忧是完全存在的。因此,坚守公共养老金的公共性并使之成为全民信赖的可靠制度基石,同时切实推进个人账户化的企业年金、商业养老金大发展,这才是我国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自上世纪80年代起长期直接参与我国社会保险改革的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理事长、原国家发改委党组成员兼国务院东北办副主任宋晓梧研究员回顾了我国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模式选择与发展的全过程并做了客观评估。

  他指出,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引入个人账户一直充满着争议与分歧,在最初确立统账结合模式后,基于个人账户的不良效应,在发展中是缩小了个人账户,对个人账户的处理也从追求完全做实到部分做实,现在则在考虑完全放弃做实。这表明了个人账户的引入构成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变革过程中的异常重大因素。

  他强调,在我国一次分配差距已经过大的情况下,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公平、共济性的原则不能偏离,坚持缩小而非扩大初次分配差距的方向不能偏离,在此基础上,才可以进一步讨论如何有效解决当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同时,考虑到这一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目前优选方案仍是保持现有统账结合制度不变,但基于做实个人账户现实困难,把现在职工缴纳的8%个人账户改为名义账户就可以达到平稳过渡的效果,并保证制度的社会共济性。他主张,应坚决实施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统一缴费率和缴费基数,并拓展制度外资金来源,推进分步式延迟退休年龄,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以扩大缴费基数,做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制度化待遇调整机制,增强制度的公平透明。对于现阶段有人主张扩大个人账户规模,他认为完全没有必要,更坚决反对搞无任何社会共济性的零统筹“全账户”。

  长期主要从事养老保险问题研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研究员总结了目前针对个人账户的发展的五种观点:将个人账户调整为名义账户;扩大个人账户规模并将之作为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支柱;缩小个人账户缴费规模,将部分缴费转到第二或第三支柱;将个人账户与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合并;坚持现有的个人账户并考虑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金维刚提出,要强调养老保险制度的互济性,所以不适宜建立大账户和全账户模式。而且在借鉴国际经验的时候要考虑我国的国情。

  他认为,个人账户大账户违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属性,违背了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缴费责任,所以在第一支柱中要体现个人缴费和个人责任,因此不宜将个人账户完全转移到第二或第三支柱。

  他建议,个人账户作为个人参保缴费的权益记录,基金不进行分账管理,采用基金整体的现收现付模式,可以保证制度的连续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