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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逗比营销的提前覆灭
朝阳永远是新闻焦点。我朝阳干警前两天果断采取措施,粉碎一群身穿斯巴达三百勇士战服的洋人在朝阳闹市结队招摇的企图。很多媒体都认为这次处理的没有问题,腾讯大家一篇文章直言批评搞营销的商家不懂法,居然不知道“搞游行集会都要提前对有关部门申请报批?!”,还进一步教育群众“别怪民警不懂时尚,你那就是卖肉呢”。
首先我不认为这次室外营销不申报就属于违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我认为广告不属于发表意见,广告活动不属于集会游行,当然不需要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进行申报。如果否定这一点那么广场舞也同样应该适用对集会游行的规定,作为一个对高音敏感的人我倒不反对。《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这次室外营销有三百人参加,并没有达到必须申请安全许可的程度。
同时我也还觉得这次营销的演出服并不出格。首先请注意洋演员的裤子是不带暴露的平角皮裤,不是三角裤更不是夜总会劲舞的丁字裤。其次演员穿的落地斗篷足以遮住全部背身,能看到的只是无毒无害的正面肌肉而已。把斯巴达战服当做色情服装是有问题的,你能接受史记写上“鲁哀公十五年,斯巴达倭王据温泉关,以300勇士色诱波斯流寇”么?
也许对演出服到底是不是低俗也应该是见仁见智的淫者见淫的。鲁迅说过,一本红楼梦,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鲁迅《而己集》还有一段著名台词,“一看到白胳膊就想到大腿,想到XXX,想到X交,想到杂交,想到私生子……”(抱歉为防止被误杀以XX代替部分关键词)”。我倒不觉得演出服看上去让人有何不悦,至少比韩剧里叫欧巴或者小鲜肉的中性生物更健康。
最让我困惑的不是肌肉男排队上街,而是我英勇公安战警把洋人连人带肉生压在天桥上的镜头。一方面这个姿势才让人浮想联翩,另一方面着实不明白为什么朝阳阿姨没出现就拍了警察蜀黍,对付销酸奶都用反恐手段,安全危机又该如何解决?再戏剧性一点,现场的警察们会不会厉声问“乃们来干什么”?被压住的演员会惊恐的用蹩脚中文说,“…不要…我是送酸奶的。。。”
把一次耍酷秀肌肉的逗比营销升格为危害公共秩序和色情事件是反应过度,倒符合传统评论上纲上线的习惯。既然不会有人认为马戏团的小丑有伤风化、带坏孩子,那为什么要那么担心穿性感一些就让在互联网环境下见惯大场面的中国人把持不住?广告营销自然容易博眼球争曝光,而在一个成熟和自信的社会中对“过火”的标准是不应该太脆弱的。习惯性的用道德话语解读社会事件不一定是好习惯,道德不能缺也不能滥用。王小波早早描绘出论战时抢占道德高地后无往不胜的场景,也指出实际上什么是道德对错才是最难把握的。
社会的成熟不在道德天花板有多高,即使礼崩乐坏列国无义战的春秋时代仍然有道德楷模。社会成熟的标准应该是道德底线是否坚固,是否能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否不同观点和声音在不妨害他人情况下都能为社会所容忍。一次逗比营销事件被鉴定为低俗的结论慢慢被大多数媒体接受,然而我认为在没有宽容的社会中商业道德和伦理都不会就此提高。